桃園市楊姓男子年過40還是單身,2年多前到大陸娶妻,條件是對方不能隱瞞疾病和不能有孩子,後來2人結婚,妻子去年初來台同居,半年多後,妻子的女兒也來台探母,他以妻子隱瞞生女事實,害他受騙,向法院訴請離婚。法院審理時,楊妻表示,2人是經仲介介紹在大陸結婚,當時她就告知有一段婚姻和一個女兒,楊曾到她家中過年,知道她有女兒,也見過她女兒,她並未隱瞞,且婚前曾在大陸酒店同住二晚,她生過孩子,肚皮上有妊娠紋,丈夫應該會知道,楊姓男子則表示,當時沒注意妻子肚皮上有妊娠紋。法官查出楊妻女兒來台時,楊姓男子在保證書上填的是「繼父女」,加上楊妻提出的妊娠紋照片,認定楊聲稱遭詐騙結婚沒理由,判決離婚不准。桃園楊姓男子以妻子隱瞞婚前生女訴離婚,法官認定沒理由判決不准。圖桃園地院法庭、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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